前面说明了法律理性的要求,包括说理理性、推理理性、价值理性三个层面,接着我们来看看法律应如何实现价值理性中的价值目标,即公正善良,或称为正义。
从函数的近代定义可以得知,给定一个数集A,假设其中的元素为x,对A中的元素x施加对应法则f,记作f(x),得到另一数集B,假设B中的元素为y,则y与x之间的等量关系可以用y=f(x)表示。
设结果正义为y,程序正当为x,其关系为y=f(x),
法律要实现结果正义Y的最大化,根据上面的算式,在对应法则f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需要优化X。
从理想主义层面来说,结果正义当然比程序正当重要,但现实中由于我们探求真相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什么都做。程序正当、结果正义,如果发生冲突,只能二选一,您会优先选哪一项?请记住您的答案。
鱼与熊掌的抉择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考虑,选什么答案都算对,但是本书想要带给您一个观念。
选择程序正当,恭喜您,这就像是搭电梯往上,如果地基打得好,可以一直抵达一两百层,楼高不受限制。换句话说,虽然我们达不到能直接确定结果正义的能力,但我们能去寻求一个在实践中最可行的通过程序正当来寻求真相、无限接近结果正义的方式。
那程序正当就没有缺点了吗?显而易见是有的,比如选择“疑罪从无”的正当程序,就可能错放了一些坏人,但总体而言,在“普世价值观”的引导下是最行之有效的追求正义的道路。
举例来说,25年前,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辛普森的前妻死亡,警方侦查过程中锁定辛普森为最有嫌疑杀害他前妻的人,但是一直缺乏直接证据,直到有一个警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辛普森家中找到一个血手套,而这个血手套上面血液的DNA和犯罪现场的血液的DNA吻合。但是,这个证据却因律师抓住警方在此案中的重大失误(忽视现场勘查常识、涉嫌非法搜查、携带血样返回现场等)被认定不合法,排除使用。辛普森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裁决――1995年10月3日上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
选择结果正义,这也没错,但要跟您报告一下,您未来的路会越来越窄,就像是搭电梯往下,只能从B1至B10。因为,不管我们怎样明察秋毫、聪明智慧,我们都不是无所不知的神,我们认为的结果正义并不是真正的正义和真相,只是我们认为的正义和真相,我们可以这么认为,那别人也可以那么认为,那么听谁的呢?凭什么呢?过度的追求结果正义,在资源配置和道德上,最终会成为一种非常不效率,且非常不道德(不符合实质正义)的选择,反而背离了实质正义。
而且,从可操作性角度来说,没有程序正当就没有实体正义,就会造成实体正义的严重损害。也就是说,在实际当中,如果把实体正义放在程序正当之前,会得不偿失。
举例来说,几乎同样是25年前,有个男人因涉嫌杀妻被法院判处死刑,可是在监狱里蹲了11年后,被“杀”的妻子却活着回来了。那么,既然妻子活得好好的,丈夫怎么会被判死刑呢?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说的案子——佘祥林案。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离开家就再也没出现,因为她患有精神病,走失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自从妻子失踪,娘家人就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尽管佘祥林一再否认,可他也说不出来妻子到底去了哪。
3个月后,在吕冲村的一处水塘里,有人发现一具女尸。虽然尸体已经腐烂,但张家人赶来辨认之后,认为和失踪的张在玉特征相符。就这样,无辜的佘祥林就被警察抓走了。
在拘留所里,佘祥林大喊冤枉,坚持不认罪。案子本来就证据不足,但是为了尽快破案,佘祥林被殴打整整10天10夜,实在受不了的他只好认罪。同年10月13号,荆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下图:死刑判决下达后,佘祥林仍在极力抗争,此时的他该是多么绝望!)
判决书下达后,佘祥林提出上诉,经过重审、二审判决,佘祥林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当年的刑事判决书中,还煞有其事的详细的描述了佘祥林的杀妻经过,后来经媒体报道,所有人都认为他就是个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为了证明佘祥林的清白,他的母亲杨五香四处申诉,结果被警察抓走,关在京山县看守所长达9个月,饱受折磨。9个月后,佘家人筹了钱把人领了出来,此时的杨五香已经又聋又哑,连路都不会走了。3个月后,杨五香病逝,享年54岁。(下图:佘祥林在亡母坟前跪拜)
佘祥林在亡母坟前跪拜
受佘祥林的牵连,他妹妹14岁就辍学,去了深圳打工。他的四弟34岁,连个女朋友都没有。更屈辱的是,佘家人走到哪都抬不起头,到处都是流言蜚语,被人戳脊梁骨。而且,佘家为“屈死的媳妇”收尸时,村民都不让棺材从村里过,他们只能扛着棺材,爬山路绕村而行,饱受屈辱和痛苦。
不仅如此,天门市石河镇的几位村民曾作证,说他们曾看到过一个女人流浪到他们村,自称叫张爱清(张在玉的别名),还联名写了一份证明书。然而,一个自称京山县***书记的人找到他们,手枪“啪”的一声往桌上一拍,让他们承认是作的伪证,遭到拒绝后,这几位村民竟然也遭警方抓捕,只好逃到外地。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之久的张在玉,突然回到了佘祥林家。原来,她之前常与佘祥林吵架,后来索性直接离家出走了,一路乞讨流浪,最后在山东枣庄落了脚,并与当地一名男子结婚生子。2天后,荆门法院紧急撤销对佘祥林的判决,宣告佘祥林无罪。然而,此时的佘祥林已经被折磨的身患重症。
所以,如果过度追求实质正义(尽快破案),有可能最后会走进一条死胡同。
不过还是要特别讲一下。追求实质正义重不重要?当然重要,一定要坚持,一定要关注!但过程要公正,也要讲理!因为如果追求过头,实质正义就变成了颠倒黑白,公正善良就变成了剥夺或限制自由!
正确的程序公正观念:“程序先于权利”
再看一个例子,2000年12月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小布什诉戈尔案”小布什胜诉。戈尔发表讲话,说:“第一,我为这个判决感到遗憾。为什么?我败诉了,我当然感到遗憾。第二,由于最高法院代表了美国的精神、美国的法治,我们,生活在美国的公民,我们应该尊重这样的判决。尽管对我不利,但是程序公正了,我尊重判决。”2001年1月20日,小布什宣誓就职美国第54届(43任)总统。这是法治社会达到的最好的社会效果。相反,程序不公,判决如果再不公正的话,当事人肯定会不满,上诉、**、聚众闹事都有可能发生。
所以要追求实质正义,还是建议着重于程序公正,实质正义只做适度的诉诸。因为追求正义的最新观念,应该是: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反省和学习,进化出更公正的程序!
例如,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我国诉讼法有一审、二审,二审之后还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外还有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再审制度等。
再如,在英、法、德、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文本中,对“正当法律程序”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和规定。
“程序先于权利”是西方一句古老的法谚。用法律的语言说,权利是由程序来设定的,因为程序的存在而存在,是从程序中推导出权利,而不是相反,因此,程序比权利本身更为重要。这种程序优先的规定意味着,一项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上面关于“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及解释是不是理解起来挺有挑战的——您也许会质疑说:“程序竟然比权利本身更为重要?这就好比是说吃饭的餐具比碗里的饭还重要嘛!餐具固然重要,没有它你就吃不了饭,可是你最后要的不还是饭吗?能够达到结果上的正义就好了,搞那么多弯弯绕绕干嘛?”
其实,您这个类比推理的问题在于,结果上的正义毕竟不是看得见的饭啊,况且您从生活常识中也可以推导出“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呢:试想,老人们不是曾告诫我们,一句话可以让人笑,一句话也可以让人跳。如果您说话的方式,对方听起来不舒服,就没人愿意继续听您说话的内容了。不管您说什么,都是无效。如果您说话的方式,别人爱听,喜欢听您说话,那么您不管说什么,别人都会乐意接受您的意见。这不就说明了做事方式(程序)的重要性嘛。
所以说,就像我们理解一个人说话的方式也很重要一样,程序公正本身就有独立的价值,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希望大家带着这个新观念,走出“能够达到结果上的正义就好了,搞那么多弯弯绕绕干嘛?”的致命自负。
程序公正或实质正义没有标准答案
所以,针对程序公正还是实质正义更重要,这个问题我没有标准答案,只有建议答案:虽然实体正义难以根本实现,我们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程序公正去更好的推动实体正义的相对最大化实现。换句话说,追求程序公正、实质正义都重要,但比例要放对。40%放在实质正义的追求上,其他资源放在“进化”出更公正的程序上,这才是实现公正善良这一法律价值目标的较佳方向。
要进化出更公正的程序,通常有两个方向可以努力:
惩治犯罪
刑法是所有部门法里最严厉,惩罚力度最强的法律,所以也最能体现丧失程序公正带来的不利后果。其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就是在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保护自由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缚人的,其实不然。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是这样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年前的英国说出这样精辟的话是多么的伟大啊,我们认真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到新的认识。法律事实上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国家救济的,而自己救济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法律的存在为我们得到国家救济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怀忌惮,使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我们的财产、安全、自由没有保障。
如果您想观察一个国家法律的价值目标处在哪个位置,则可以从立法资料中分析这个国家是选择惩治犯罪还是保护扩大自由,看看其中的比例与做法,就可以推估出它未来是否具有维持一个社会公正善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