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 • 投资纠纷 (16):利用公司商机牟取私利违法吗?
主讲人:卢捷龙
格兰德法律公馆
主讲人:卢捷龙
主讲人介绍:格兰德法律公馆
⊙王某系大山旅游有限公司经理和股东,持股20%。大山旅游公司董事会决议开设的一个在天猫网的泰国旅游项目取得良好效果,订单源源不断。经理王某觉得有利可图,找到第三人钟某,另行设立了大海旅游公司,如法炮制了另一个天猫账号,也同样开展同类型的泰国旅游项目,并将原属于大山旅游公司的商业机会转介绍到大海公司,造成大山公司盈利下降,大海公司盈利上升的情形。就这样一个情况,大山旅游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曾先生找到龙律师,请教该如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忠实一般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形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了本属于所属公司的商业机会,并未经股东会同意经营了与所属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高管竞业禁止及忠实义务,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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